辰光医疗: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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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7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关于修订<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及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   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
体做好年度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的总
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
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
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
体进度安排编制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或重大遗漏的;
  (三)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其他控制制
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信息披露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八)   其他经董事会认定的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十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一条 除财务报表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
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四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主办、协助义务的员工因不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作为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除追究以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
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
  (四)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济处罚。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响,有必要时
一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机构。董事会
收集和汇总相关责任追究调查资料,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产生原因、直接责任
人、相关责任人及责任认定进行初步核查和判断,拟定处罚决定书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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