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光医疗: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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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3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上海辰光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
营、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
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
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
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后上报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
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三)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由总
经理决定。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由控股子公司上报公司总经理备案。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的《子公司管
理制度》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
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
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
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
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
损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
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
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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