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光医疗: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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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8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辰光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上市规则》第7.1.2条规定
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事项;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上市规则》第7.2.5条规定标准的应
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达到《上市规则》第8.3.2条规定标准的应
当及时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件:
址等;
发生较大变化;
令关闭;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对象;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
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
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
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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