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087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珠海锐翔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
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若涉及信息披露
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如有)出现责任
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