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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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35 号
致: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南都物业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
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利
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南都物业如下保证:南都物业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法律意见书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合理
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
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
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南都物业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都物业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七、本所律师同意南都物业在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
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南都物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分红的原因
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南都物业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87,777,779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 39,712,826.43 元(含税)。公司目前正在实施股份回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后续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前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
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回购实施结果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
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41 元(含税)。截至
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后续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前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
                                             法律意见书
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 187,777,779 股,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内持有的 2,290,500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
总数为 185,487,279 股。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
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故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的现金
股利为 39,712,826.43 元(含税),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41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 2026
年 5 月 25 日的收盘价每股 12.34 元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公司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
红利=0.2141 元/股(含税,以下同)
   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34-0.21149)/(1+0)≈12.12851
(元/股)
   实际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34-0.2141)/(1+0)≈12.12590(元
/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
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
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2.12590-12.12851|÷12.12590=0.02152%<1%。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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