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6 证券简称:南都物业 公告编号:2026-025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14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5 - 2026/6/16 2026/6/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41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85,487,279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712,826.43 元(含
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40.01%。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85,487,279 股×0.2141 元)÷187,777,779 股≈0.21149 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总股本=(185,487,279 股×0 股)÷187,777,779 股≈0 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1149)÷(1+0)=前收盘价格-0.2114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5 - 2026/6/16 2026/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浙江南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五彩石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韩芳、韩诚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4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4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26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
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战投品牌中心
联系电话:0571-87003086
特此公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