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证券代码:300657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六月
公司声明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编制。
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
出同意注册批复。
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
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该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格将相应调整。
过 51,800.00 万元(含本数),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48,841,005 股(含本数),
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00%,计算方法为: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发
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
终发行数量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
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本次发行对象减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则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
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
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且不超过 51,8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司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做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
诺事项”。
过之日起 12 个月。
目 录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报批的程序 .... 14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
五、公司负债结构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弘信电子/本公司/公司/发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上市公司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有厦门弘信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弘
控股股东、弘信创业 指
信创业工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李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 指 股票的方式向实际控制人李强发行不超过 48,841,005 股股
发行/本次发行股票 票之行为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本预案 指
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
《公司章程》 指
正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挠性印制电路板,以挠性覆铜板为
FPC 指
基材制成的一种电路板
Floating-point Operations Per Second,每秒所执行的浮点运算
FLOPS 指 次数,被用来评估电脑效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
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
AI 指
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
科学
AIGC 指 AI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央网信办 指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注:本预案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
有差异。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Hongxi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Inc.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弘信电子
股票代码 300657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9号之2(1#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总股本 482,125,646股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8日
电话号码 86-592-3160382
传真号码 86-592-3155777
公司网址 www.hon-flex.com
电子信箱 hxdzstock@hon-flex.com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云计算设
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零部件制造;移动终端
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
产;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正逐渐被更多领域开发拓展使用。自
ChatGPT 发布以来,以大模型、大数据、高算力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内容自动生成
技术(AIGC)逐渐被更多人关注。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纷纷加紧相关技术研发,
致力于将 AIGC 与行业生产及服务相融合,大大拓宽了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人
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竞赛的制高点,对经济增长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近年来,
我国政府相继发布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对于提升中国核心竞争力
的重要支撑作用,叠加新基建、数字经济等政策,推动我国智能算力规模快速增
长。根据 IDC 数据,2025 年中国智能算力规模(基于 FP16 计算)达到约 1,037
EFlops,同比增长 43%,预计 2028 年将达到 2,782 EFlops,2025 年-2028 年年均
复合增长率达 39%。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产生了极大的数据量以及算力需求,尤其是以人
工智能领域为主要应用方向的智能算力成为算力发展的重要方向,市场需求快速
增长,并催生相关硬件及算力资源的需求愈加强烈。根据 IDC 数据,2024 年中
国人工智能算力服务器市场规模达到 190 亿美元,2025 年将达到 259 亿美元,
同比增长 36.3%,2028 年将达到 552 亿美元,2025 年-2028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到 28.7%。
FPC 最早只用于航天飞机等高端军事领域,随着技术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拓展,
逐步向消费电子、新能源、储能、汽车、工控、医疗、仪器仪表等领域拓展。21
世纪以来,以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等产品为首的消费电子产品开始逐步普及,FPC
以其轻薄、灵活、可弯折等特点,成为消费电子产业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根据
Fortune Business Insights 数据,2025 年全球消费电子市场规模为 8,647 亿美元,
预计从 2026 年的 9,227 亿美元将增长至 2034 年的 17,564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
率为 8.38%。随着技术的革新、产品更新换代带来的消费电子市场增长,以及
FPC 在相关领域渗透率的逐步提升,消费电子市场仍拥有巨大潜力。
此外,FPC 亦凭借其高度集成、超薄、超柔软等优势,逐渐向新能源汽车、
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拓展、渗透。未来,FPC 下游应用领域的拓展以及相关行业
需求放量将有望带动 FPC 行业迎来进一步的发展。
AI 技术能够赋能千行百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是国家战略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国际竞争的焦点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我国十分重视
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 AI 算力
服务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行业的发展提供助力和正确引导,如 2025 年 7 月,
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指出到 2027 年,率先
实现人工智能与 6 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
及率超 70%,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人工智能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明
显增强,人工智能开放合作体系不断完善;到 2030 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
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 90%,智能经济成为我国
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
FPC 作为现代电子设备中的重要电子元器件之一,在信息技术产业链中发挥
关键性作用,消费电子等 FPC 主要的下游应用行业同样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
支持。2023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
干措施》,旨在优化电子产品消费环境,进一步稳定和扩大电子产品消费。2025
年 8 月,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电子信息制造业 2025-2026 年稳
增长行动方案》,主要预期目标为规模以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增加值平均增速在 7%左右,加上锂电池、光伏及元器件制造等相关领域后电子
信息制造业年均营收增速达到 5%以上,到 2026 年,服务器产业规模超过 4,000
亿元,75 英寸及以上彩色电视机国内市场渗透率超过 40%,个人计算机、手机
向智能化、高端化迈进。
综上,国家相关行业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对公司所处行业的重视和支持,为行
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公司深耕 FPC 行业多年,同时近年来积极布局 AI 算力相关业务,着力打造
第二增长极。得益于人工智能、新能源、可穿戴设备、军工航天等领域的发展,
公司所处 AI 算力以及 FPC 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24 年以来,公司业务规模
持续扩张,使得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带来的资金需求,缓解
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带来的资金压力,为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2.81%、78.70%和 79.76%,整体处于较
高水平,偿债压力相对较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的资
金实力将得到提升,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加,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
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可有效降低运营资金压力,提
高资金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使得整体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全额认购,通过认购本
次发行股票,李强先生控制股权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性。同时,本次发行体现了李强先生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有利于增强市
场对于公司价值以及未来发展的预期和认可,提振市场信心,保障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李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有关
本次发行对象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
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
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48,841,005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
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
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
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
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
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则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七)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 21,800.00 万元(含本数)且
不超过 51,8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
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李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
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批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发行股票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
时,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李强先生直接持有 353,430 股股份,并通过其控制的弘
信创业间接控制 84,185,311 股股份,合计控制 84,538,74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7.53%,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李强先生全
额认购。发行结束后,李强先生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上升,仍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
需报批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尚需获得的批准
注册;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以完成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
李强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李强,男,1969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
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1991-1997 年任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
司箱管部科长/副经理;1997-2001 年任厦门外代租箱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
于 1998-1999 年兼任厦门港务集团企业管理部副经理;1999-2001 年兼任中国厦
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 年至今任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1 年至 2015 年任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事长等。
二、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
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起止时间 兼职单位名称 职务
起止时间 兼职单位名称 职务
三、对外投资的主要企业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李强先生直接控制的其他主
要企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舟山沪弘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四、最近五年受处罚、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李强先生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与公司间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与李强先生及其控制的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李强先生及其控制的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亦不会
因本次发行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前,李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
强先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李强先生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六、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与公司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领薪及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李强先生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七、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李强先生本次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摘要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李强
签订时间:2024 年 11 月 7 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及数量、限售期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1)定价基准日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
(2)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4.2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
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8,841,005 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乙方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30,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
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
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
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
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乙方承诺,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乙方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则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三)合同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同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生效:
立后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和/或其他形式)。
(四)违约责任条款
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
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
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审议通过;或(2)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协议双方互不追
究对方责任。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李强
签订时间:2026 年 6 月 8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数量调整
双方一致同意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关于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及数量的相关条款调整为:
“2.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
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与发行对象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
述发行底价。
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乙方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21,800.00 万元(含本数)且
不超过 51,800.00 万元(含本数)。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
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
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
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生效条件亦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一致,除调整内容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21,800.00 万元(含本数)且
不超过 51,8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公司 FPC 主业深耕多年且 AI 算力业务布局进入关键扩张期,2024 年以来业
务规模快速增长催生持续性营运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带来的资金需求,缓解公司
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带来的资金压力,确保主业升级与新增长极培育的资金供给
及时到位,为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是匹配公司业务发展节奏、提
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必要融资选择。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2.81%、78.70%和 79.76%,整体处于较
高水平,偿债压力相对较大。相较于新增债务融资进一步推高负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
将得到增加,直接降低资产负债率,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可有效降低公司运营资金压力,提高资金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使得公司整体抗
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是保障公司财务稳健性的必要手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全额认购,在实现补充
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等融资目标的同时,可直接提升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
从股权结构层面夯实控制权稳定性。实际控制人以全额认购方式彰显对公司未来
发展的坚定信心,能有效传递积极信号,增强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与信心,为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筑牢治理基础,是契合公司战略发展与治理需求的关键举措。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股票将全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购,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行性。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
定,建立了较为规范和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在日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
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实施持续有效监督,以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可有效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有力的
资金支持,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
有所改善,随着募集资金逐步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偿债压力和债务负担将有所降
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一定提升。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
涉及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报批事项,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资金到位后,
能够补充公司业务增长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水平,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巩固公司控制权稳定,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具
备可行性。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
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
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充实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更,公司目前
没有业务及资产的重大整合计划。若公司未来对主营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因此,
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本结构、注册资本及其他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除前述内容之外,本次发行
尚不涉及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发行对象以现
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股
东的持股比例将发生相应变化,但李强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本次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
发生变动。
未来,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现有业务拓展及发展情况补充流动资金。公司
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
变动情况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营运资金得到充
实,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偿债能力,
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未来业务的持续发展。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负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及其运用在短期内无法
产生即时且直接的效益,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
下降。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
加,可有效缓解公司日益增长的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所致的现金流压力。本次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得以保障,现金流状况进一步改善。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展,预计未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逐步
得到提升。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
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前,李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
强先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外,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因本
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
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亦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产生公司的资金、资产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担保的情
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
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
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
财务结构更加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
司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
情况。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通过
上述程序,以及最终取得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
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
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
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
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
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需要有
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
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
股价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李强直接持有弘信电子 353,430 股股份,并通过
其控制的弘信创业间接控制 84,185,311 股股份,合计控制 84,538,741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7.5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李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资
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弘信创业拟以股票质押融资向李强提供
借款。假设按本次发行上限,以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31.33
元/股和质押率 40%测算,弘信创业需质押 2,058.99 万股,弘信创业累计质押
股票占本次发行后李强实际控制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56.86%。若未来公司股价大
幅下跌或股票质押融资不及预期,可能导致股票质押和认购资金短缺风险,从
而影响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和控制权的稳定性,进而可能会导致本次发行面临
迟滞或不能最终实施完成。
(二)市场与业务经营风险
报告 期 内,公 司 营业收 入分别为 347,829.67 万元、 587,509.64 万元 和
万元和 14,722.79 万元,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主要系消费
电子市场需求低迷所致。自 2023 年起,公司积极布局 AI 算力及相关新兴业务,
随着该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于 2024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扭亏为盈。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依赖消费电子及 AI 算力相关市场,下游市场需求受宏
观经济环境、政策调控、技术升级及消费者换机节奏影响较大。若未来智能终
端产品更新不及预期、消费电子市场整体需求低于预期,或 AI 算力及相关业
务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订单量减少、收入增速放缓及盈利能力下
降。同时,行业竞争激烈,如公司无法持续保持技术及产品优势,可能对公司
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新增算力业务在初期阶段仍面
临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及客户培育等不确定性因素,若相关业务发展不及预期,
可能对整体盈利水平和现金流状况造成一定压力。
随着 AI 手机等 AI 消费硬件产品的推出以及行业去库存逐步完成,消费电
子行业终端需求呈现一定复苏迹象,但受国内外宏观环境愈发复杂等因素影响,
消费电子行业下游市场需求未来能否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柔性
电路板业务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
同时,公司算力业务虽呈现蓬勃发展趋势,但受行业竞争及大模型、互联
网等终端客户需求情况影响较大。如未来市场需求释放不及预期,公司 AI 算
力业务发展将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 73.13 亿元,同比上升 24.47%;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14,722.79 万元,同比上升 159.13%。公司 2025 年度业绩好转,
一方面系消费电子行业回暖下游需求增加,公司 FPC 业务毛利率逐步改善,业
绩实现回升;另一方面系公司拓展算力及相关业务并持续放量,已成为公司业
绩的重要支柱及增长点。若公司未来算力业务发展节奏放缓,或 FPC 产品毛利
受下游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面临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FPC 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全球充分竞争行业。在全球经济增长依然
面临下行压力背景下,行业内企业可能通过压低价格等手段加剧市场竞争,公
司盈利能力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降低的风险。
近几年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众多企业纷纷加入人工智能行业的竞争
行列,AI 算力领域的从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持续加剧。因此,公司
未来若不能在产品研发、工艺改进、产品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提升竞争力并
保持自身优势,将可能会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导致市场占有率降低的风险。
因技术革新带来产业格局变化,公司 FPC 及 AI 算力业务存在新技术和新
产品市场化进程不及预期的风险。一旦出现新技术与新产品研发不及预期的情
形,或者出现公司所处行业的核心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而公司不能及时掌握相
关技术的情形,可能对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含挠性覆铜板、覆盖膜、元器件、屏蔽膜、胶纸、化学
品,以及在算力服务器制造中的算力卡、机头等。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质量
优劣以及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稳定性、产品质量控制与盈利能力都至关重要。
若未来公司关键原材料因全球供需结构变化,出现供应紧张局面,或其价
格、质量出现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相关的盈利能力、生产稳定性和产品品质,
对公司市场竞争力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32%、
司与下游主要客户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或因市场环境影响、宏观经济波动以及
自身产品等原因导致主要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未能及
时拓展新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算力产业作为国家数字经济战略及新基建的核心领域,其发展与产业政策
导向紧密相关。若未来我国在算力产业规划、算力设施布局规划、数据中心能
效标准、关键芯片进出口管制或低碳监管等方面出台更严格的限制性政策,可
能导致下游客户投资节奏放缓、技术路线变更或成本结构上升。公司将面临市
场需求波动、供应链重构及经营成本增加等多重压力,进而对业务增速、毛利
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算力及相关业务所需的核心设备和 GPU 芯片主要通过境内供
应商采购,但 GPU 芯片仍对部分上游品牌存在依赖。受境外高性能芯片出口
管制政策影响,国内供应商可能在成本、交付和供货可得性方面受到一定波动,
从而对算力及相关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应充分关注相关供应链
及政策风险。
公司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投入算力服务器等固定资产以构建自有算力集
群,可能导致资本开支增加、资产折旧压力加大及流动性承压。公司依据自有
资金规模、下游需求情况机动调整自有算力规模。但若下游客户需求不及预期、
算力技术路线迭代或能效标准升级,公司已部署的服务器可能面临利用率不足、
加速贬值,甚至提前淘汰的风险。同时,自有算力运营涉及数据中心租赁成本
波动、电力供应稳定性、散热效率瓶颈及运维人力成本上升等挑战,若未能通
过精细化运营实现预期上架率与服务溢价,将直接影响公司项目回报周期与资
产收益率。此外,算力资源调度能力不足或市场拓展滞后,亦可能导致固定资
产闲置,进而影响整体盈利水平。
公司自 2023 年布局算力业务以来,算力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公司算力业
务增长依赖包括 AI 企业、互联网巨头等下游客户的算力扩容需求,若宏观经
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导致该等企业 IT 预算及算力投资收缩、算力行业投资
周期下行,可能引发公司算力业务订单延迟交付或削减,尤其是大客户单笔重
大订单的变动将对公司短期营收产生冲击。同时,算力市场竞争加剧可能迫使
公司降低售价以获取订单及维持份额,进一步压缩公司利润空间。此外,若公
司市场拓展及新客户获取不及预期亦将对公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当前,印制电路板及背光模组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
产品多通过客户认证及竞标方式获取订单,整体呈“买方市场”特征。算力市
场受人工智能、大模型及云计算等应用驱动,需求持续增长,但市场竞争同样
激烈,客户订单节奏具有阶段性。若未来消费电子市场景气度恢复不及预期、
算力市场需求释放节奏放缓、公司业务拓展不及预期,公司产能利用率可能下
降,对公司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印制电路板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废,对环保的要求较高。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已投入大量人力、资金用于建设环保
设施、制定环保相关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净化处理,以
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环保标准。但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环保标准不
断提高,如果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提高环保标准,公司可能需
投入更多资金用于升级环保设施、优化生产工艺以降低污染物排放,这将增加
公司的环保支出,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印制电路板业务开展,产品包括 FPC、
软硬结合板等,主要应用于手机等消费电子场景,包括屏幕显示、电池连接、
摄像头模组等消费电子产品重要组成部位,受消费电子行业整体需求下滑及行
业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前次募投项目未能达成预计效益。公司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直接用于项目建设,
影响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不利因素不会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产生直
接不利影响。但若未来消费电子行业复苏进度不及预期或前次募投项目盈利能
力恢复缓慢,仍可能对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39%、10.04%和 12.45%,毛利率
有所波动。2024 年,由于公司印制电路板业务当期加强了精细化管理和降本增
效力度,使得各产品线毛利率均实现提升,以及毛利率较高的算力及相关业务
收入占比提升,公司综合毛利率较 2023 年有所上升。2025 年,公司印制电路
板业务毛利率大幅提升,带动公司综合毛利率较 2024 年实现上升。
公司毛利率受产品结构变化、市场需求变化、原材料供应波动、行业技术
发展、行业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未来下游客户需求下降、行业竞争加剧,
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或者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
生产成本,则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37,215.02 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
为 11.01%,公司商誉账面原值主要系收购子公司厦门燧弘、瑞浒科技、华扬电
子和安联通支付的对价超过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形成,每个会计年度,公
司对商誉及其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若上述被收购公司未来经营情况明
显低于预期,或者未来整合效果及协同效应不达预期,则在年末商誉减值测试
时相关商誉将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4.08 亿元、18.89 亿元和
账款规模较大,且呈现增长态势。未来随着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公司的应收账
款仍将维持在较大的规模,甚至存在进一步增长的可能性。如果公司主要客户
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甚至无法回
收,公司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将增加,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
利影响。
公司现有生产设备及厂房资产主要用于印制电路板、背光模组、算力及相
关业务,资产运行总体正常。随着行业技术迭代加快及市场竞争加剧,若未来
下游需求波动较大、公司产品结构调整不及预期或算力及其他业务盈利能力未
能如期提升,公司相关资产可收回金额可能低于账面价值,从而需进一步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可能对公司当期利润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5,248.59 万元、72,120.03 万元
和 79,472.69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5.00%、10.92%和 9.81%。若未
来宏观经济形势、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相
关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将可能造成存货周转速度放缓、资产运营效率下降,
进而导致大额存货减值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9.76%,处于较高水平;一年内到期的有
息负债为 235,600.95 万元,金额较大。如果未来外部宏观政策以及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未来融资能力受到限制或经营状况发生波动而无法及时
偿付相关债务,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偿债和流动性风险,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造成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税务、环保、安全等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具体
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未决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情况”。公司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已及时完成罚款缴纳及相
关整改,所受的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也不会对本次证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发行
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重大处罚情形或已不存在其他可预见的会导致处罚
的潜在风险。公司子公司数量较多,对公司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
仍存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但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未必能够让发行人规避所有未能识别或者不可预测的风险。此
外,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实际执行能力。由于发行人业务范围较
广、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若发行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不力、职
务舞弊或违法违规等情形,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为 8.20 万元、
发生关联交易,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内部控制有效性,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
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
定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
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表决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
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会批准时,公
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情况下,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除外);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
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审计委员
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
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
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
表审核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6 年 5 月
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对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经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 2025 年
配。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经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
配。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方式 (含税)
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的比率
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 -7,716.0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母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不适用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合
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负,不存在其他使用安排。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已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建立了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并在《公司章程》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利润分配原则、形式、条件、决策机制及程序、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回报计划,继续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
念,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该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 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该回报规
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规划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
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
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
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并公
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将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制订和
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
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董事会除本次发行外不存在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未来,如公司根据战略及未来业务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资本结构及业务发
展情况,需进行其他股权融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内外部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及前提
为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结合公司相关
情况,做出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
环境、行业政策、主要成本价格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完成本次发行,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
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
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基础,不考虑除本
次发行外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转债转股、库存股
注销、股权激励等)导致的股本变化情况。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发行后,公司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
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假设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
行测算:1)较 2025 年度下降 50%;2)较 2025 年度持平;3)较 2025 年度增长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上市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 2026 年度每股
收益指标的影响,如下所示: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发行前 发行后
日
总股本(股) 482,555,756 482,125,646 530,966,651
假设一: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5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 润
(万元)(扣非前)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 润
(万元)(扣非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前)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后)
假设二: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下降 50%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 润
(万元)(扣非前)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 润
(万元)(扣非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前)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 0.21 0.11 0.10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发行前 发行后
日
非后)
假设三: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6 年度增长 50%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 润
(万元)(扣非前)
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 润
(万元)(扣非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前)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
非后)
注:上述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虽然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但在
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需一定过程和时间,短期内
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
因此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相关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
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
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
健康发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分析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分析”。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
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满足经营规模增长的资金需要,为公司现有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
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发行完成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
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六、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
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
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保障募集资
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人和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
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
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成本支出,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
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四)严格执行和优化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回报广大投资者。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
现股东价值,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
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
证。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
他要求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
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根据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
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
议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
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盖章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