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1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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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股利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河北先河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
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
则,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
和意愿、盈利能力、财务结构、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
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发放股票股
利的条件下,公司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
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标准
  在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年度股利。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若公司最近连续2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本年度进行的
现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该年初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同时采取现
金和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占比应符合以下要
求: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理。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
   本项所称“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实施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
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包括现
金利润分配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和未分配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
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分配预案中未包括现金利润分配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和未分配的现金利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作出决议。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拟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
 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
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①公司营业收
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40%;②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2)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
该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先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做出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预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公告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提案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
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
  (4)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利润
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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