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8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
镇军联路 3 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6 楼 602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8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4,823,28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3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8,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2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254,034,7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905%;
表决结果:
同意:254,142,6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29%;
表决结果:
同意:254,142,62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29%;
表决结果:
同意:254,142,6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29%;
表决结果:
同意:254,143,6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54,142,7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29%;
表决结果:
同意:254,147,71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49%;
表决结果:
同意:254,138,3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12%;
表决结果:
同意:254,600,4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6%;
反对:218,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57%;
弃权:4,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章磊中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 话:021-20511000 传 真:0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