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8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 差异化分红: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1,165,38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三)差异化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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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以截至 2026 年 3 月
利人民币 174,158,137.00 元(含税)。加上 2025 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人民币
税),占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9.74%。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
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
调整情况。由于公司存在已回购股份,本次利润分配涉及差异化分红。
此外,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注销,公司总股本
由 705,487,682 股变更为 705,916,268 股,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股份由 8,855,134 股变
动至 1,165,380 股。
根据上述变动,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 704,750,888 股。
按照“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 2025 年度拟派发的
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人民币 176,187,722.00 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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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
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704,750,888×0.25)÷705,916,268≈0.249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2496)÷(1+0)=(前收盘价格-0.24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及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建国先生、蔡丽
红女士、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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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含 1 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5 元(含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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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5 元(含税)。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一)承诺减持价格调整
公司股东张建国、蔡丽红、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盈发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蔡丽萍、蔡建斌、张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
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经前期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
除息后,上述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九丰定 01”将相应调整
转股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三)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与行
权价格等相关事项,公司将在后续履行相应审议决策程序后调整。
六、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810 309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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