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坤恒顺维”)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
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二)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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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公司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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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
或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
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121,8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总数 851,910 股后的股本数为 120,948,09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
现金红利 31,446,503.40 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一)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
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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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851,9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0%,回购成交的
最高价为 23.15 元/股,最低价为 16.71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16,304,697.63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
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因此,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公
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1%以下(含),具体计算情况如下:
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45.23元/股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20,948,090×0.26)÷121,800,000≈0.26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5.23-0.26)÷(1+0)=44.97元/股。
(3)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26元
(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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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45.23-0.26)÷(1+0)=44.97元/股。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44.97-44.97|÷44.97=0.00%。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