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7 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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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和《荣信教育
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
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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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
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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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
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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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
理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
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
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
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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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
议通知。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
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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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
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
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
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
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
以聘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在公司置备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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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辞职
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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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
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
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
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
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
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
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
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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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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