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1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公告编号:2026-054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志高机械
股票代码:92010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巨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减少(离婚财产分割、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
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
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志高机械/公司 指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巨
本次权益变动 李巨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李巨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802196903******
住址及通讯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在上市公司担任的职务 董事、副总经理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
割约定而进行股份分割。信息披露义务人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转让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若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巨先生持有 5,794,432 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的6.4998%。
因离婚财产分割事项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6.4998%下降3.1692%,持
股比例变动达到3.330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将低于上市
公司总股本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根据李巨先生与方玲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巨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公司2,969,216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3306%,分割至方玲女士名下。本
次离婚财产分割转让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非交
易过户手续完成之后,股东李巨先生持有公司2,825,216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
本3.1692%,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方玲女士持有公司2,969,216股股
份,约占公司总股本3.3306%。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巨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李巨 2,825,216 3.169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巨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高管锁定股
外,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志高机械股份的情
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
(李巨)
日期:2026年6月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三)《离婚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 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区百灵北路15号
股票简称 志高机械 股票代码 9201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巨
所 ******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
选) 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
其他(注: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李巨:持股数量:5,794,432 股;持股比例:6.4998%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李巨:持股数量:2,825,216 股;持股比例:3.1692%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2026年6月3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非交易过户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不适用
金来源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司股份的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继续增持 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不适用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
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李巨
日期: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