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1: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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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10 号
致: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次会议
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
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姜维利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6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2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592,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021%,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366,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21%。
票的股东共计 9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25,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60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5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022,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557,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87,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2%;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8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870,43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00,356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1,878,21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08,132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1,868,21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8,131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1,863,21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3,130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1,877,71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07,63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868,70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8,623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1,873,50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03,421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1,873,50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303,421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化
                                       ______________
                                           刘春景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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