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5 2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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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5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
   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强力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管
国勤女士、钱瑛女士、钱小瑛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
份合计 2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43%。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其一致行
动人管国勤女士、钱瑛女士、钱小瑛女士(以下简称“转让方”、“乙方”)通
知,其于 2026 年 06 月 05 日与上海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投
资”、
  “受让方”、
       “甲方”)签署了《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
让协议”),拟以 10.95 元/股的价格向宝鼎投资拟设立并管理的契约型私募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宝鼎基金”或“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28,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43%。其中:钱晓春先生转让其
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12,289,300 股,管军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466,800 股,钱小瑛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受让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称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0,500.1175   19.2915%   9,271.1875   17.0336%
      其中:无限售条件
钱晓春              2,625.0294    4.8229%    1,396.0994   2.565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7,875.0881    14.4686%   7,875.0881   14.4686%
      合计持有股份     5,657.2388    10.3938%   4,242.9388   7.7954%
      其中:无限售条件
管军               1,414.3097    2.5985%      0.0097     0.000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42.9291    7.7954%    4,242.9291   7.7954%
      合计持有股份      260.5135     0.4786%     195.3935    0.3590%
      其中:无限售条件
管国勤                65.1284     0.1197%      0.0084     0.000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5.3851     0.3590%     195.3851    0.3590%
      合计持有股份      186.7509     0.3431%     140.0709    0.2573%
      其中:无限售条件
钱瑛                 46.6877     0.0858%      0.0077     0.000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0.0632     0.2573%     140.0632    0.2573%
      合计持有股份      179.8886     0.3305%     134.9186    0.2479%
      其中:无限售条件
钱小瑛                44.9722     0.0826%      0.0022     0.0000%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4.9164     0.2479%     134.9164    0.2479%
       合计持有股份        1,538.6650   2.8269%    1,538.6650    2.8269%
       其中:无限售条件
钱彬                    384.6663    0.7067%     384.6663     0.7067%
       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53.9987   2.1202%    1,153.9987    2.1202%
       合计持有股份       18,323.1743   33.6645%   15,523.1743   28.5201%
转让方
及其一    其中:无限售条件
致行动    股份
 人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42.3806   25.2484%   13,742.3806   25.2484%
上海宝
       合计持有股份            -          0%       2,800.0000    5.1443%
鼎投资
管理有    其中:无限售条件
                         -          0%       2,800.0000    5.1443%
限公司    股份
(受让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方)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交易各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131964********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董事长
     钱晓春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041964********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董事
 管军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041961********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4211962********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3129085XG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丹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 1969 号 101

    成立日期:1998年11月11日
    主要股东: 上海万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查询,宝鼎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宝鼎投资拟设立宝鼎基金受让本次协议转让中强力新材的股份。宝鼎投资作
为合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管理人授权,代表基金签署本协
议。本协议项下受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义务、收益、风险均归属于契约型私
募基金的基金财产。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上海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一:钱晓春;乙方二:管军;乙方三:管国勤;乙方四:钱瑛;乙方
     五:钱小瑛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签署后获得深圳交易所同意,且甲方的基金成立并通
过产品备案。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证券代码:300429
  流通状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甲方基金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
五(以下简称“乙方、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28,000,000 股,占总
股本的 5.1443%。其中:乙方一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12,289,300 股,乙
方二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14,143,000 股,乙方三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
股票 651,200 股,乙方四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466,800 股,乙方五转让其
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 449,700 股。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强力新材股票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强力新材股票收盘价的
拾万元整)。
  在本协议生效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转让确认同意意见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基金向乙方合计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61,320,000 元(大写:陆
仟壹佰叁拾贰万元整)。
  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强力新材股份过户手续。
  基金应在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当日前(含当日)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若本股份转让协议或股权变更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基金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基金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动终止,双
方互不承担责任。
  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为含权转让,协议生效时至标的股份
过户登记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权益或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包括分红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宝鼎基金所有。
   (四)税费
  涉及本次股份转让各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缴纳的经手费等税费由各方协商或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五)声明与保证
  甲方代表宝鼎基金和乙方对以下事项作出声明与保证:
过其内部必要的决议和批准程序,双方保证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和甲乙任何一方作为合同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
续等事项中,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权委托、股权争议等任何权利瑕疵。乙方保证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处置
权,该等股份的出资均依法缴纳,不存在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不存在代
他人持有的情形,且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
股东权利受到第三人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
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转让完成日继续
谨慎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相关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基金承诺受让乙方股份后,持续遵守该
规定。
   (六)违约责任
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
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若乙方逾期
返还的,应按照逾期返还金额的 0.05%/日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好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
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若乙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逾期返还金额的 0.05%/日向支
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
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
关承诺的情形。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规定执行。
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
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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