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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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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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所有议案已在本
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202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发
布 H 股类别股东会延期公告,鉴于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持有人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 H 股股份数未能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在 H 股类别股东会(不包括续会)上有
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公司原定在 2026 年 5 月 26 日下午举行的
开事宜已经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于 2026 年 6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北
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 10 号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认证。根据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表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数 19,782,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
份总数的 20.793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授
予董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股) (%) (股) (%) (股) (%)
关于授予董
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
授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浩
签名:
日期:202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