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83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股数 31,363,97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数 31,363,97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炜律师、胡承伟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