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仕达: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18: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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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王炜律师和胡承伟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
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发布了《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股
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胡海东先生因公务不能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董事郭剑波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 日 15:00—2026 年 6 月 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8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1,363,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5%,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2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
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持股凭证以及相关授权资料。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身份,均取得了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认可。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1,363,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股数 1,12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1,363,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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