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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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
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 14:30 在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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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6 月 3 日 14:30 在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5,017,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 179 人,代表公司股份 75,748,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6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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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76%;反对 3,461,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2%;弃权 9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76%;反对 3,462,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6%;弃权 96,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38%;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05%;反对 3,060,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2%;弃权 51,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同意 217,515,0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4%;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24%;弃权 96,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1%;弃权 9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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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
其中同意 217,322,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03%;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36%;弃权 51,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2%;弃权 51,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同意 217,53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47%;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同意 217,53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47%;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同意 69,468,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60%;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同意 217,192,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1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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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698%;
选人提名的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3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已就上述第8项议案及第11.1项议案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了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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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林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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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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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