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0 证券简称:世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的通知》。
已向董事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马雪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3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的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53,399,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86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0.9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6,398,90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461,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461,40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166,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640%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550%;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157,800 股 ,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5483%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49%;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080,900 股 ,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4043%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2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4%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24%;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077,800 股 ,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3985%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04%;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3,165,900 股 , 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5635%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00%;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伟丽律师、郭畅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