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盟股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19: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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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276 号
致: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法律意见书
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同意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召开本次会议。2026 年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 日 14:30 在北京市马驹桥镇金桥开发区环宇
路 1 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马雪涛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世
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926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398,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35%。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61,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
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3,16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40%;反对 23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7%;弃
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5550%;反对 23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184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1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483%;反对239,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7%;弃权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49%;反对 239,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1.9184%;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0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043%;反对316,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21%;反对 316,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5812%;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1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414%;反对294,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24%;反对 294,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3.7275%;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法律意见书
半数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0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985%;反对294,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004%;反对 294,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3.7275%;弃权 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2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1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635%;反对230,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9.4900%;反对230,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9.859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张伟丽
                                    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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