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集团: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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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春
光集团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37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93.334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3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73,061.34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813.07 万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248.2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120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
管协议》。
  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
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入金额
        合计          75,071.10      75,071.10   64,248.27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
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投
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
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经审议,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
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
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投
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
项。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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