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74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山
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所有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前条所述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涉
及分公司事项待公司设立分公司后适用,下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有向公司
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在经过审核后,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
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日常交易事项
所谓日常交易事项,是指: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应包括在内);
除外);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且超过 15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前述第
(一)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
及时报告: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条前述的规定确定。
(四)重大事件及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
的公司章程;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责令关闭;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对象;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述重大时间或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本条前述的规定确
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
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其他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届时有
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
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