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仕达: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3 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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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68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公司
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
适用于本制度,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
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
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
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
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九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工
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
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
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总经理和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
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专人起草或准备。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四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
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
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于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
管理。
  第十八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通,
不得推诿。公司任何一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
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约
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十九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对方的沟通工作,尤其是需要出
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后跟进、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应当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并征得公司
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
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针对经营业绩、
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项。
  一次性完结的投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在投资完成后三年内,每年度进行一
次审查、评价,于前一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
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
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须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照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规定对参股子公司进行管理,但下
列事项除外:
  (一) 公司原则上不得参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子公司;
  (二) 公司原则上不得参股与公司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子公司。与参股 5%以上
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管理遵照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参照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规定对分公司进行管理,但本制度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行为应当受到下列限制:
  (一)分公司原则上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交易。在必需发生交易时,应
当在交易筹划阶段即报告公司,非经公司批准,不得同其交易;
  (二)分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
投资;
  (三)不得从事应当由总部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满;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投资管理部门须会同财务部门对拟处置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
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
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
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要求
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越
权审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怠于行使职责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
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有权免
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
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
按照相关程序,参照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给当事者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
议追究相应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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