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适应市场经济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及效益,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绩效、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组织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津贴
的审议确认。
第六条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具体的薪酬标准及绩效薪酬
分配金额由董事会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执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确定。
时修改的标准为准。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公司的经
营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如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培训及参加公
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以现金或其他方式
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追溯至2026年1月1
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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