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6-017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回购价格由 8.27 元/股调整为 8.07 元/股。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查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沈华锋、
柳英、沈兰芬、任丹萍作为被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5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理完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鉴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回购专户中持有的回购股
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
税),截止目前,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P=(P0-V)=8.27-0.20=8.07 元/股
综上,根据《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27 元/股调整为 8.07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沈华锋委员作为激励对象予以回避),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为:公司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
定。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
次调整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
购价格,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