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6 证券简称:中科仪 公告编号:2026-045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于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
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交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