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6 证券简称:中科仪 公告编号:2026-041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于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本制度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
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市场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
延长至不超过 10 年。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法定审计报
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相关服务协议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等。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的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