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36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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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36 号
致: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
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13:00 在无锡市滨湖区长
广溪湿地公园 7 号楼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建良主持。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
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709
人,代表股份 318,913,52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7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 所持股数(股)
(%)
赞成 316,925,341 99.3765
反对 1,583,406 0.4965
弃权 404,778 0.127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946,362 99.3831
反对 1,580,485 0.4955
弃权 386,678 0.121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967,719 99.3898
反对 1,572,206 0.4929
弃权 373,600 0.117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东所持表决权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赞成 317,126,853 99.4397 27,606,985 93.9215
反对 1,496,176 0.4691 1,496,176 5.0901
弃权 290,496 0.0912 290,496 0.988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五)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2 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本议案关联股东杨建良先生、杭虹女士、杨昊先生、季富华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 所持股数(股)
(%)
赞成 27,357,447 92.8916
反对 1,788,609 6.0732
弃权 304,894 1.035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类型 所持股数(股)
(%)
赞成 316,856,971 99.3551
反对 1,750,060 0.5487
弃权 306,494 0.096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东所持表决权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赞成 313,173,303 98.2000 23,653,435 80.4712
反对 5,397,990 1.6926 5,397,990 18.3644
弃权 342,232 0.1074 342,232 1.164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庄柯杰先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东所持表决权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赞成 316,887,556 99.3825 27,424,981 93.3023
反对 1,612,185 0.5056 1,612,185 5.4848
弃权 356,491 0.1119 356,491 1.212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907,781 99.3710
反对 1,605,206 0.5033
弃权 400,538 0.125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920,953 99.3751
反对 1,695,019 0.5314
弃权 297,553 0.093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865,089 99.3576
反对 1,750,404 0.5488
弃权 298,032 0.093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929,818 99.3779
反对 1,747,873 0.5480
弃权 235,834 0.074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
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5,256,853 98.8533
反对 3,415,938 1.0711
弃权 240,734 0.075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202,508 99.1499
反对 2,467,583 0.7737
弃权 243,434 0.076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东所持表决权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赞成 317,069,400 99.4217 27,549,532 93.7261
反对 1,552,515 0.4868 1,552,515 5.2818
弃权 291,610 0.0915 291,610 0.9921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
类型 所持股数(股)
例(%)
赞成 316,857,652 99.3553
反对 1,753,360 0.5497
弃权 302,513 0.095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
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
中议案(六)、议案(十三)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四)、议案(六)、议案(七)、议
案(十四)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会议议案 5.01、议案(七)涉及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