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6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2026 年 5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以及拟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总数与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6.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19,188,098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 1,247,778 股及拟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590 股,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含税)
。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417,935,730×0.66)÷ 419,188,098≈0.65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58)÷(1+0)=前收盘价格-0.658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益分派。
(二)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
(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6 元;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6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94 元。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4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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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