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传动: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1 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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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根据整
体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公司拟向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为确保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为部分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56.35 亿元额度的融资担保;部分控股子公司与其
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不超过 1.40 亿元额度的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
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以上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27 日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部分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双环”)的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如下:
双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为江苏双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2,000.00 万元。
环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5,000.00 万元。
苏双环与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
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
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
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协议二
  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
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
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协议三
SX074518001265-补、SX074518001265-补 2、SX074518001265-补 3、
SX074518001265-补 4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2、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3、最高额综合
授信合同补充协议-4》及依据合同已经和将要补充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
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人在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
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
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
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
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
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协议四
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
约定其属于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在合同相关条款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
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 175,263.95 万元,
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5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
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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