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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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以及《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
定了《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分配股利,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
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情况制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
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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