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9:19: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6 第 0278 号
  致: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纳
  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线上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变更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
循环经济工业基地湖南华纳大药厂致根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1,401,5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72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法律意见书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5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149,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675%。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
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公告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一般决议事项,均在本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对涉及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除上述议案外,与会股东还听取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纳药厂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