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结: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9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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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
      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
            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
       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应当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网 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可在公司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
       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也可在实施
     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
     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
     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接受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
     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
第三十五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熟悉情况的人员负责接听,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受,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
     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
     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
     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
     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
     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
     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
       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
       事长审批。未经审核程序,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
       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
       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
     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
     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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