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
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健康与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代表董
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 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业务持续增长,促进
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 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
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
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确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可以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业经验、公司职工工
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相挂钩,金额根据公司
经营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
浮动;
(三)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
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上述薪酬为税前金额,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
出发点,依据公司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等
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公司
组织结构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薪酬和部分
绩效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和绩效
评价结束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职或新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后予
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公司董
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将根据实际情况启
动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
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五)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 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以及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情况;
(二)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的调整;
(三)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 同行业薪资水平;
(五) 通胀水平;
(六) 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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