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
系、确定薪酬标准:
(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公司效益持续增长、短期与长
期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分配以责任、业绩、
贡献为依据,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薪酬水平与市
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
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
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
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八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以公司的经济
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工作任务,每年度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四章 薪酬构成、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 薪酬构成根据人员类别确定
(一)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领
取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其担任的实际管理岗位领取薪酬,
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
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战略任务、行业薪酬水平、岗位
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组织目标完成情
况等综合结果确定,按年度进行考核结算。
(三)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届满后根据任期经营业绩结
果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通过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
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市场发
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职位、
职责变化及个人业绩评价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
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计算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追索与止付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列情形的,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
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二)严重违反国资监管部门规章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按规定应追究企业经营层成员责任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
况的。
第十六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公司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时,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
方案。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
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务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与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报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