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2 证券简称:科力装备 公告编号:2026-017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 2025 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权益分派方案
已经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已增至 12,376 万元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20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376
元。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三)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四)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 (十四)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十五)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 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
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 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
当事人责任。 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不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七)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董事根据前款第(六)项、第(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并予以披露。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行披露。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事务等事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会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
人员担任。 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
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
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新增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本章程的规
定;
(七)发现本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指引》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
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示系统公告。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任。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
个别标点符号等非重要修订,在不影响其他实质性修订的前提下,将不再逐项
列示。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
授权的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