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 关于公司及重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2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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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81       证券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6-031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锐美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锐美”)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000 万元。其中公司为江苏锐美担保
江苏锐美担保 2,000 万元,担保期限均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
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经重孙公司江苏攀森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江苏锐美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金属工
具制造;模具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家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
配件零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
件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钢
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397,697,941.13          375,511,353.13
  净资产             128,596,925.51          124,697,204.83
  财务指标
  营业收入             51,896,195.49          193,312,895.35
  营业利润              4,583,368.16           8,505,663.65
  净利润               3,930,791.14           6,973,585.11
为江苏锐美的孙公司,江苏锐美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
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起三年。
  (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
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
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二)合同#2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
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起三年。
  (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
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
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截至目前,担保合同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重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锐美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业务发展资
金需求,促进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对公司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
  上述担保事项中,被担保对象江苏锐美为公司持股 68%的控股子公司,公司
及重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符合相关规定。且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
在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实施有效控制,公司具有充分掌握
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董事会同意此次公司及重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53,171.50 万元
(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1.13%。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16,639.0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其他
  本次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进度
公告。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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