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股份: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0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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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受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http://www.bse.cn/)上公告的《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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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se.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
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 18 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育斌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
东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2026 年 5 月 24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
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
票表决。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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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为 37,829,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54,5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
证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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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
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四、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亦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国浩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后,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
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
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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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28,396,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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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0,China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41,584,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在本次股东会上均
获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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