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9:12: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
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予以认证;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根据2026年4月28日公告的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6-014),公司拟于2026年5月26日14:00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在2026年4月28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会需要审议的内容(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0日。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14:00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创业大厦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1,695,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8822%,其中: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17,795,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094%。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99,68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1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99,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72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和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
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19,77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343%;反对1,875,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461%;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8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56%;反对1,875,80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15%;弃权43,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129%。
   表决结果:通过。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表决情况:同意219,77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343%;反对1,875,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461%;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8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56%;反对1,875,80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15%;弃权43,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1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9,76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272%;反对1,89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526%;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64,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804%;反对1,890,20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707%;弃权44,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488%。
   表决结果:通过。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表决情况:同意219,75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245%;反对1,89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558%;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58,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266%;反对1,897,20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02%;弃权43,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2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9,763,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284%;反对1,877,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469%;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67,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22%;反对1,877,506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51%;弃权54,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0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9,447,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9860%;反对2,000,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的0.9024%;弃权2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21%;反对2,000,58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12%;弃权247,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46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9,454,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9894%;反对1,99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990%;弃权2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70%;反对1,992,98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063%;弃权247,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46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刘 阳
                                经办律师:
                                          杨 灿
                                经办律师:
                                           崔富甜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冠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