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 光 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 度
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2026000273-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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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2026000273-2 号
致: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海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90 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资本运营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13,964,7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63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939,9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5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88 人,代表股份 4,700,83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7997%。其中现场出席 1 人,代表股份 3,760,848 股;通过网
络投票 187 人,代表股份 939,983 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提
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
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7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4,833,638 99.9381 4,629,731 98.4875
反对 54,100 0.0471 54,100 1.1509
弃权 17,000 0.0148 17,000 0.3616
表决
通过
结果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4,832,438 99.9371 4,628,531 98.4620
反对 55,000 0.0479 55,000 1.1700
弃权 17,300 0.0151 17,300 0.3680
表决
通过
结果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4,830,538 99.9354 4,626,631 98.4216
反对 56,800 0.0494 56,800 1.2083
弃权 17,400 0.0151 17,400 0.3701
表决
通过
结果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4,806,238 99.9143 4,602,331 97.9046
反对 81,100 0.0706 81,100 1.7252
弃权 17,400 0.0151 17,400 0.3701
表决
通过
结果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4,782,938 99.8940 4,579,031 97.4090
反对 104,400 0.0909 104,400 2.2209
弃权 17,400 0.0151 17,400 0.3701
表决
通过
结果
《关于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4,629,431 98.4811 4,629,431 98.4811
反对 54,000 1.1487 54,000 1.1487
弃权 17,400 0.3701 17,400 0.3701
表决
通过
结果
备注 关联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4,783,438 99.8944 4,579,531 97.4196
反对 103,900 0.0904 103,900 2.2102
弃权 17,400 0.0151 17,400 0.3701
表决
通过
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人:
李寿双
经办律师:
吴立北
经办律师:
鲁放
经办律师:
刘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