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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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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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32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者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www.cninfo.com.cn)公告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
等事项。
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3:30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世纪大道3号黄岩耀达酒店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王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5名,代表股份299,428,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2745%。其中,中小股东204名,代表股份64,892,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211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899,873,217股)。
明,其中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其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97,80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4%;反
对票327,800股;弃权票1,293,900股。
议案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297,761,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1%;反
对票327,800股;弃权票1,339,600股。
议案三:《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297,80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4%;反
对票327,800股;弃权票1,293,900股。
议案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298,39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9%;反
对票318,300股;弃权票714,9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3,85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4078%;反对票318,300股;弃权票714,900股。
议案五:《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297,56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7%;反
对票1,160,000股;弃权票703,200股。
议案六:《关于2026年度董事会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297,548,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0%;反
对票1,172,000股;弃权票708,3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3,01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1025%;反对票1,172,000股;弃权票708,300股。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296,854,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3%;反
对票1,280,200股;弃权票1,293,9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2,31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0333%;反对票1,280,200股;弃权票1,293,900股。
议案八:《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246,783,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82%;反
对票51,941,760股;弃权票703,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2,247,8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8739%,反对票51,941,760股,弃权票703,200股。
议案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298,387,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
对票328,800股;弃权票712,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3,851,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3958%,反对票328,800股,弃权票712,200股。
议案十:《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296,40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7%;反
对票2,265,200股;弃权票762,9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86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3337%,反对票2,265,200股,弃权票762,900股。
议案十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61,8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29%;反
对票2,309,900股;弃权票712,20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61,870,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3429%,反对票2,309,900股,弃权票712,20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牟金香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项及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
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联化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胡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