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信通创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
晞、张伟、黄洪亮、田颖、钟凯峤持有的北京北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60.28%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有关规定,经审慎研判,董事会认为: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