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信通创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晞、张伟、黄
洪亮、田颖、钟凯峤持有的北京北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60.2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
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
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公司
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