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平顶山东方碳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雨涵、姚东俊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
为完整、真实、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文件复印
件与原件、副本与正本相符且内容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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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http://www.bse.cn/)公告了《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22)(以下简称
“《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
日期已超过 20 日。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遂运
现场主持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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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
议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929%。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或列席的人员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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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
一致。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并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
东会推荐的计票人和推举的监票人清点了现场表决情况,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
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票结果。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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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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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7,5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9%;反对 110,5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