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3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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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公司6号楼1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从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起至2026年5月25日下午15:00止。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钟若农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32人,代表股份297,186,496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72.160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263,657,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195%;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9人,代表股份13,186,49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19%。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46,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46,3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4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41,3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37,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37,7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54,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54,8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34,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34,1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32,6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钟若农、曾琛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40,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40,4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区国澄两位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