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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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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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出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第三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新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9:15-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94,838,34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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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591,987,749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7%;反对2,77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1%;弃权7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591,946,649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8%;反对2,7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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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9%;弃权12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591,939,449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6%;反对2,8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2%;弃权8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713,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682%;反对 2,815,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64%;弃权 83,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4%。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592,012,249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8%;反对2,7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1%;弃权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591,957,596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7%;反对2,788,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8%;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731,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97%;反对2,788,953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8%;弃权91,8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
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591,922,049股,占出席会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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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7%;反对2,8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9%;弃权4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696,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80%;反对2,872,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64%;弃权43,5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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