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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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6]第001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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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于此,信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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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媒体中心如期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
了远程参会系统,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2,969,503,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9.278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137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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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5,334,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6项。本次
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
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前述议案中,第1-16项公司已经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前述议案中,第5项属于关联事项,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明毅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对第5项议案回避表决;
前述议案中,第15、16项议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
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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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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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中小股 是
中小股东同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反 中小股东 弃权股 中小股东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东弃权 弃权股份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意股份数 同意股份 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份数 弃权股份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通
(股)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过
关于审议《2025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 202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5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 2026 年度贷款
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 2026 年度日
议案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 2026
度薪酬执行结果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向控股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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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6 年度向联合营
案
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向项目公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发
案
关于审议公司开展金融
议案
关于审议《大悦城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的议案
序号 提案 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选举票数(股) 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股) 是否当选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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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姚长林先生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董保芸女士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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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王国新先生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田佳琳先生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张明睿先生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吴立鹏先生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李曙光先生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杨金观先生为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秦虹女士为第十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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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户文群 王存斌
张 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