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一)非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
东会聘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常务执行副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相关要求;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业绩充分联动、与考核评价结
果紧密挂钩;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薪酬总额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实施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收入
分配政策相关要求,结合公司、个人年度考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董事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根据其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非独立
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
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为年固定收入,根据职位、责任、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为年浮动收入,根据公司目标完成情况、个人
年度考评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
中长期激励或奖励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激
励方案。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组织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
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外待遇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
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
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
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关补
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
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
福利。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组织绩效评价,制定、
审查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
第十二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
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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