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 海普瑞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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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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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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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及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刊载了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989,784,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4564%。其中:出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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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80,062,6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6.7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89,283,9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94%;反对 455,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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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32,3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13%;反对 382,7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09%;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7%。
  表决结果:同意 989,299,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2%;反对 42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23,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99%;反对 389,7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8%;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表决结果:同意 988,963,0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3%;反对 654,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142,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56%;反对 568,16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56%;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8%。
  表决结果:同意 989,132,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4%;反对 487,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2,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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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39%;反对 401,02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9%;弃权 23,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表决结果:同意 989,132,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4%;反对 487,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2,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39%;反对 401,02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9%;弃权 23,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表决结果:同意 989,131,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3%;反对 488,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1,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67%;反对 401,72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1%;弃权 23,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表决结果:同意 973,556,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745%;反对 16,063,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8,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78%;反对 6,764,24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750%;弃权 23,1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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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7,918,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58%;反对 1,700,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79,2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76%;反对 833,92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1%;弃权 23,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9,103,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反对 516,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83,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60%;反对 430,02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67%;弃权 23,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87,009,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96%。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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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9,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169%
  表决结果:同意 983,559,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1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33,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991%
  表决结果:同意 987,801,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96%。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20,02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67%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87,823,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1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4,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61%
  表决结果:同意 984,483,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44%。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8,3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470%
  表决结果:同意 988,587,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91%。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67,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530%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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